后妈起诉三子女腾退房屋返还原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胡丽静在一审法院诉称:2005年1月,胡丽静与李金山登记结婚,李大海、李大山、李飞均是李金山的子女,王丽与李大海是夫妻关系;张明智与李飞是夫妻关系。李金山于2008年11月26日去世。后胡丽静起诉李大海、李大山、李飞遗嘱继承纠纷,经法院审理,北京市某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归胡丽静所有。李大海、李大山、李飞提起上诉,后北京市中级法院在2009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月20日,胡丽静取得了上述666号房产证,现该房屋被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占用。为此,胡丽静多次要求其将房屋腾空交还胡丽静使用,但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胡丽静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胡丽静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胡丽静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马上将666号房屋腾空后交还胡丽静;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未到庭应诉。
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胡丽静系北京市某区666号合法的所有权人,现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支配诉争房屋,构成对胡丽静房屋所有权的侵犯,胡丽静主张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腾退返还房屋,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将666号腾空交付给胡丽静所有。
三、上诉诉求
李大海、李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法院驳回胡丽静诉讼请求,理由是:现在有遗嘱鉴定书能证明胡丽静之前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出具的遗嘱是伪造的,李金山并没有将本案诉争房屋遗留给胡丽静。
胡丽静同意一审判决,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王丽、张明智不同意一审判决,支持李大海、李飞的上诉请求。
四、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2月,胡丽静与李金山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大海、李大山、李飞均是李金山的子女。2008年11月26日,李金山去世。后来,胡丽静提起与三被告的遗嘱继承纠纷,2009年8月2日,北京市某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666号房屋归胡丽静所有。李大海、李大山、李飞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在2009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月20日,胡丽静取得了666号房屋的房产证,现该房屋由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占用。
五、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666号房屋归胡丽静所有,胡丽静据此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胡丽静对666号房屋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现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占用666号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胡丽静的合法权益,胡丽静有权要求李大海、王丽、李飞、张明智搬出666号房屋,故一审法院支持胡丽静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大海、李飞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在诉讼程序外自行委托鉴定,且如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异议,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现666号房屋仍归胡丽静所有,胡丽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李大海、李飞、王丽、张明智应当搬出666号房屋。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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