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腾房返还原物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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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刘大海系父子关系,胡丽系刘大海的妻子。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承租的公房。现刘大海、胡丽在原告承租的666号房屋内居住,致使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生活,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原告。
刘大海辩称:被告与胡丽为夫妻关系。刘伟为被告的父亲。666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被告爷爷刘昌盛,刘昌盛曾经承诺过世后要将666号房屋赠与被告和胡丽。被告与胡丽于1989年开始,搬入666号房屋居住,以方便照顾刘昌盛,一直到1996年刘昌盛去世。之后,刘昌盛的丧事由刘伟一手操办,并且刘伟将666号房屋承租人更改为刘伟本人。由于是父子关系,被告也没有提出质疑。2002年,因被告与胡丽仍然居住在666号房屋,被告母亲和刘伟商议提出将666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胡丽。当时全家并无异议,因胡丽户口未在666号,根据政策不能更改。现今,被告与胡丽至今没有任何房产,除666号房屋外没有可以居住的地方。此外,刘伟原居住在某区6号。2001年,该房屋拆迁, 2005年,刘伟与被告母亲离婚。2010年,家里的企业面临拆迁,刘伟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并且不告诉被告其住址。2013年,刘伟与被告商量想将户口迁入666号,被告同意。后刘伟又要求当户主,被告没有意见。但是被告与胡丽提出要将外孙的户口迁入666号房屋,刘伟表示不同意,并且提出要求被告搬走,因此,被告不同意刘伟的诉讼请求。
胡丽辩称,答辩意见与刘大海相同。
二、一审法院认为
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的公房,刘伟对666号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刘伟诉至法院,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多年来,刘大海与胡丽一直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确无其他住房,所以刘大海、胡丽不具备返还666号房屋的条件。刘伟现要求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刘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不宜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理由
刘伟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为:一、认定事实错误。1.刘大海与胡丽系成年子女,有劳动能力,并且也有经济能力购房或者租房,而刘伟为年迈老人,租房确有困难;2.666房屋只有一个院子,仅适合一家人居住,刘大海、胡丽与刘伟共同居住容易激化矛盾,不合实际,;3.一审的居委会《证明信》系伪造。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仅以刘大海与胡丽无腾房条件为由驳回被告腾房的请求,于法无据。
刘大海、胡丽同意原判决,并答辩称:1.刘大海、胡丽是1990年之前受父亲刘伟指派照顾年迈的爷爷,刘伟承诺待爷爷去世后将666号房屋转到被告夫妻名下;2.刘大海已经失业,胡丽已退休,无经济能力购房或租房;3.刘大海、胡丽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信》并非伪造;4.刘大海、胡丽原来在望京有住房,二十多年前刘伟以刘大海、胡丽有666号房屋居住为由,将该望京的房子分配给了三弟刘非,刘大海、胡丽二十多年来一直在666号房屋居住;5.刘大海、胡丽认可刘伟现在名下没有房产,但其并非老无所居。刘伟原在他处有自己住房,但被原告处置变现。刘大海、胡丽愿意与刘伟在666号房屋共居。
四、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刘伟与刘大海系父子关系,刘大海与胡丽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北京市某区公房。1997年后,刘大海与胡丽一直在666号房屋内居住,并承担租金等费用。刘大海的户籍于2005年7月迁入666号房屋,刘伟的户籍于2012年6月迁入666号房屋。
刘伟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的房屋为某区666号房屋,666号房屋为一个门,原有房屋有门,自建房屋没有单独的门。刘大海、胡丽称现666号房屋为二人居住,666号房屋内所有的物品均为该二人所有。刘伟称,只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666号房屋,不主张自建房,自建房不需要拆除。
本院审理中,刘大海、胡丽及刘伟均认可刘大海、胡丽1989年入住某区666号房屋,于1997年入住涉诉666号自建房屋。刘伟称其知道刘大海、胡丽入住涉诉666号房屋,并未提出反对。本案审理中,刘大海、胡丽提出可以与刘伟共居,刘伟不同意接受;刘伟提出愿意出一部分钱帮助被告购买经济适用房,刘大海、胡丽不同意。
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的公房,刘伟对666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刘大海、胡丽基于家庭内部安排一直长期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目前名下无其他住房,根本不具备腾退返还条件。原审法院基于此客观情况暂未支持刘伟要求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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