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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腾房返还原物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刘大海系父子关系,胡丽系刘大海的妻子。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为原告承租的公房。现刘大海、胡丽在原告承租的666号房屋内居住,致使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生活,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原告。
  刘大海辩称:被告与胡丽为夫妻关系。刘伟为被告的父亲。666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被告爷爷刘昌盛,刘昌盛曾经承诺过世后要将666号房屋赠与被告和胡丽。被告与胡丽于1989年开始,搬入666号房屋居住,以方便照顾刘昌盛,一直到1996年刘昌盛去世。之后,刘昌盛的丧事由刘伟一手操办,并且刘伟将666号房屋承租人更改为刘伟本人。由于是父子关系,被告也没有提出质疑。2002年,因被告与胡丽仍然居住在666号房屋,被告母亲和刘伟商议提出将666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胡丽。当时全家并无异议,因胡丽户口未在666号,根据政策不能更改。现今,被告与胡丽至今没有任何房产,除666号房屋外没有可以居住的地方。此外,刘伟原居住在某区6号。2001年,该房屋拆迁, 2005年,刘伟与被告母亲离婚。2010年,家里的企业面临拆迁,刘伟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并且不告诉被告其住址。2013年,刘伟与被告商量想将户口迁入666号,被告同意。后刘伟又要求当户主,被告没有意见。但是被告与胡丽提出要将外孙的户口迁入666号房屋,刘伟表示不同意,并且提出要求被告搬走,因此,被告不同意刘伟的诉讼请求。
  胡丽辩称,答辩意见与刘大海相同。
 
  二、一审法院认为
  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的公房,刘伟对666号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刘伟诉至法院,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多年来,刘大海与胡丽一直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确无其他住房,所以刘大海、胡丽不具备返还666号房屋的条件。刘伟现要求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刘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不宜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理由
  刘伟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为:一、认定事实错误。1.刘大海与胡丽系成年子女,有劳动能力,并且也有经济能力购房或者租房,而刘伟为年迈老人,租房确有困难;2.666房屋只有一个院子,仅适合一家人居住,刘大海、胡丽与刘伟共同居住容易激化矛盾,不合实际,;3.一审的居委会《证明信》系伪造。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仅以刘大海与胡丽无腾房条件为由驳回被告腾房的请求,于法无据。
  刘大海、胡丽同意原判决,并答辩称:1.刘大海、胡丽是1990年之前受父亲刘伟指派照顾年迈的爷爷,刘伟承诺待爷爷去世后将666号房屋转到被告夫妻名下;2.刘大海已经失业,胡丽已退休,无经济能力购房或租房;3.刘大海、胡丽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信》并非伪造;4.刘大海、胡丽原来在望京有住房,二十多年前刘伟以刘大海、胡丽有666号房屋居住为由,将该望京的房子分配给了三弟刘非,刘大海、胡丽二十多年来一直在666号房屋居住;5.刘大海、胡丽认可刘伟现在名下没有房产,但其并非老无所居。刘伟原在他处有自己住房,但被原告处置变现。刘大海、胡丽愿意与刘伟在666号房屋共居。
 
  四、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刘伟与刘大海系父子关系,刘大海与胡丽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北京市某区公房。1997年后,刘大海与胡丽一直在666号房屋内居住,并承担租金等费用。刘大海的户籍于2005年7月迁入666号房屋,刘伟的户籍于2012年6月迁入666号房屋。
  刘伟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的房屋为某区666号房屋,666号房屋为一个门,原有房屋有门,自建房屋没有单独的门。刘大海、胡丽称现666号房屋为二人居住,666号房屋内所有的物品均为该二人所有。刘伟称,只要求刘大海、胡丽腾退666号房屋,不主张自建房,自建房不需要拆除。
  本院审理中,刘大海、胡丽及刘伟均认可刘大海、胡丽1989年入住某区666号房屋,于1997年入住涉诉666号自建房屋。刘伟称其知道刘大海、胡丽入住涉诉666号房屋,并未提出反对。本案审理中,刘大海、胡丽提出可以与刘伟共居,刘伟不同意接受;刘伟提出愿意出一部分钱帮助被告购买经济适用房,刘大海、胡丽不同意。
  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666号房屋系刘伟承租的公房,刘伟对666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刘大海、胡丽基于家庭内部安排一直长期居住在666号房屋内,并且目前名下无其他住房,根本不具备腾退返还条件。原审法院基于此客观情况暂未支持刘伟要求刘大海、胡丽将666号房屋腾空交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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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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