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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是什么,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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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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