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的听证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征地过程中的听证制度,是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等。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征地过程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听证事项有两项,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和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听证。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相比,它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在实际工作中,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根据现行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征地过程中有两个阶段可以提出:一是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二是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后批准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应当在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2)在书面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3)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听证机构审核后,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征地报批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一般情况下属于依申请的听证,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的听证,属于依申请的听证,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启动听证程序,听证机构一般不会主动组织听证。但是,当事人一旦提出,听证机构就必须举行听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证应当制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p#分页标题#e#
(二)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具体的听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听证属于依职权的听证,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听证机构应当主动组织听证,否则,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职责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三)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