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该土地所涉及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等。征地补偿登记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外,还应当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并依法进行登记;因征地而受到破坏的其他土地上的设施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能确定恢复或补偿的办法。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现行法律中,未对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登记的限期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征收土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补偿登记的办理机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祓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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