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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不含乡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经复垦不恢复原用途的,除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外,应当由国家进行征收。一些地方立法对此也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因此,对于被生产企业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如果经企业复垦后仍不能恢复原用途,农民集体可以要求国家进行征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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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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