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能侵犯少数成员合法权益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2003年8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S镇人民政府与D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D村534亩土地,征地补偿费每亩3.5万元,补偿总额为1908万元。同年10月,补偿款发到村里后,D村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最后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D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对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的人口)每人分配2.7万元,1997年后新增人口每人分配1.4万元。李某等20位1997年以后新增村民认为,该方案中的差别标准,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3年11月,李某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重新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按同等标准向他们支付土地补偿款。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都是1997年后因婚嫁新迁入或新出生的村民,户籍都在D村、长期生活在这里,因1997年以后村里未进行过土地调整,因而他们都没有承包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传统习惯,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征地补偿是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重要来源,村委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公平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6月,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村委会支付20位新增村民土地补偿款差额部分26万元(每人1.3万元)。判决后,双方未予上诉,村委会向李某等20人支付了土地补偿款。
【律师点评】
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组等基层组织的自治事项,可以由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本案中村民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机构议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永久性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此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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