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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范围、原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范围
 在征地补偿裁决争议协调裁决的范围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补偿标准争议,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是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比,范围有所扩大。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规定,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纠纷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从当前各地的立法来看,协调裁决的范围已超出了补偿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2)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等级、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实践中将协调裁决范围扩大化的立法,既有利于解决争议,也方便了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获得权利救济。
(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遵循的原则
1.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审查应当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协调程序前置原则。“协调前置、重在协调”是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重要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得进入裁决程序。在案件进入裁决程序后,裁决机关也要先行组织协调。
3.协调裁决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原则。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4.裁决决定可诉原则。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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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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