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时限和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一个合理的时限制度,是保障协调和裁决工作顺利进行、及时解决纠纷的基础要求。在征地争议协调裁决的时限上,各地规定有所不同(详见附表)。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时限从10日到60日不等,但是对于市、县人民政府未告知当事人协调裁决权利的,有的省规定可在一年内提出;协调的时限,各地规定一般在15日到60日,除宁夏规定可延长45日外,各地一般未规定可以延长;裁决的时限各地规定一般为60至90日,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甘肃、宁夏为15日)。目前,只有天津市规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
协调裁决的具体程序如下:
从各地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具体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提起协调申请。当事人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实施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2.开展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和解协议书或协调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目前,除甘肃和宁夏两省规定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外,基本上是规定协调不成,可直接申请裁决。
3.提起裁决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裁决申请,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级人民政府裁决工作机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裁决办公室)。
4.受理裁决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裁决工作机构受理裁决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5.依法进行裁决。省人民政府协调裁决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关于裁决工作的形式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如:天津、江苏、海南等省(市)规定,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如果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实地调查、协调和召开质证会等。从裁决程序上看,各地都规定了在裁决前裁决机关应先行协调或调解的程序,黑龙江省还规定了听证方式。
6.下达裁决意见。经协调或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1)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合理的,决定维持;(2)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p#分页标题#e#
7.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省级人民政府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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