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征地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申请人资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申请人应是征地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等;
1.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2.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实践中也有个别省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辽宁省规定,可以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因该次征地完全失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再调地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江苏省规定,可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
3.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实践中,也有个别省在规范性文件中未作区分,如:山东省规定,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辽宁省规定,由被安置人员提出。
4.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