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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或经过规定未进行协调的),当事人应在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5至60日)向省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承办机构(一般为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5)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6)已开展补偿工作的,要提交实际补偿情况材料;(7)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4)事实、理由与依据。
 
从各地规定及实践来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裁决机构一般不予受理:
1.不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2.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3.已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4.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5.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或者已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提出申请的。
6.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7.对于征地目的、土地征收批复、征地程序、违法征收等事项提出申请的。
8.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有的省(区、市)对不予受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例如:辽宁省规定下列争议不予受理:(1)市、县政府已经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但申请人仍认为没有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2)对省政府征地批复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争议的。黑龙江省规定下列事项不予受理:(1)市、县政府在征地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依法已经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而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又申请协调裁决的;(2)仅对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有争议的;(3)对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的补偿安置有异议的;(5)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浙江省规定,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不适用裁决程序。河南省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争议不适用裁决程序。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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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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