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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限制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对于抵押权人的限制,虽然《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限制规定,但不能认为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抵押权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抵押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及《合同法》第47条规定,其签订的抵押合同应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可否成为抵押权人,法律无明确规定。 

【律师提示】多数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之规定精神,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抵押权人。 

但也有学者反对,其理由是该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三种情形,不得滥用,加之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是在主合同中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权利,所以如果抵押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主合同中履行义务也难以保障,主合同自然无效,抵抨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归于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债权人,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当抵押权的设定在先,而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二,《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以上两个例外,最终都是趋向债权人与抵押权合二为一。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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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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