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应由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只能将自己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即如果抵押人用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依法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但依据《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律师提示】抵押权人务必要注意: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是指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时都应具备。否则,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权人信赖该信息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恰好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抵押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此时假设仍然还可以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已受到严重损害。有效防止该问题的方法就是让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同时生效。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