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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的保全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律师提示】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行使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权利,前提是减少该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人是抵押人,如果是债务人、不可抗力、市场因素或第-人的行为,抵押权人都不能行使该权利。当然,法律规定的本意中该行为是指抵押人的直接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比如说抵押人自己损毁抵押的建筑物),而不包括抵押人的间接行为。如抵押人在自己已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旁依法申请兴建污染环境企业或者建造陵墓园等,从而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然后逼迫抵押权人或自己以相对更少的费用竞拍获得,再拆除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以达抵押获利目的。如一旦有类似行为发生(应是非法行为,前面举例的是合法行为),抵押权人就不能依据该规定维权,而只能以《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追究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何谓“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并无明确,一般来说,以设立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价值为参考标准,大家都能接受。问题在于,如果该抵押财产价值确实因抵押人的行为减少,但该减少部分并不影响抵押权实现,此时抵押权人是否还能还要求抵押人提供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从上面的三个规定来看,该情况是无需考虑的,只要能确认抵押财产价值已减少或正在减少,抵押权人就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提供相应担保。

再次,如果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财产保证,而非抵押,此时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只能接受,而无法反对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为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只规定了“提供相应的担保”,而非“提供抵押”。担保,不限于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也包括人的担保如保证。但抵押权人原来的抵押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毕竟人的保证或其他财产担保都不如抵押担保来得稳定与安全。

综上分析,如果抵押人主观有恶意,抵押权人能否全额实现抵押权的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但基于现实法律之规定,又无其他法律可以用来预防。因此,笔者建议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投保是非常需要,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投保,即可避免以上诸多风险,也可避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麻烦。#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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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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