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担保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就抵押权人说,抵押权担保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范围,就债务人、物上保证人而言,是指为使抵押权消灭所必须清偿的债务范围。依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提示】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但这只是默认情况下的范围,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改变该法定的担保范围,对抵押权人来说,可以担保的范围越多越有利,但对抵押人来说,担保范围越广,则意味着其承受的偿还债务也就越多。
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不通过登记加以公示就可以直接纳入抵押权担保范围内获优先受偿,显然易使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因为第三人意欲在同一抵押权上设定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时,必然要先通过登记簿知悉前位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于满足前位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之后仍能满足自己的债权时,才可能同意设定后位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被纳入抵押权担保范围,显然后位抵押权人可能因此遭受损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也存在与约定利息相同的问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