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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拍卖直管公房抵偿政府债务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对该问题,2004年5月23日,建设部办公厅在《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抵偿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建办法函(2004) 296号)中对广东省建设厅的请示答复认为:一、雷州市人民政府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拖欠雷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一案已近十年。请你厅催促雷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近来的一系列要求,认真研究措施,切实解决。二、直管公房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应对直管公房中具体房屋的产权加以区分和明确,并依照相应政策区别对待。为减少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履行债务或提供其他财产执行,不宜将城镇职工以公房租金租住的直管公房查封、拍卖以抵偿政府债务。因为,直管公房中以较低的公房租金出租给城镇职工居住的房屋,承租的职工依法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可以按照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房。因此,此类公房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所有权。强行查封并拍卖这类公房,势必会影响到公房承租人的权利,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律师提示】虽然以上只是建设部对地方建设厅某个请示的具体答复,但其理由仍然值得注意,也是得到了法院的部分认可,如2005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就认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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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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