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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及实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盼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更为详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举例:甲水泥公司向从事承包一项为期五年的大型工程的建筑公司乙销售水泥,双方签订了一份水泥连续供应合同,期限为五年。为担保以后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的各笔水泥贷款的清偿,由乙公司提供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权于甲,其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甲享有的此种抵押权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最为常见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其实是商业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需要理解的是,最高债权额度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并不意味着实际能担保的债权数额,也不是债务人必须要清偿的债权数额。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债权额随时增减变动,即像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故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就会出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种情形。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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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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