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及实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盼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更为详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举例:甲水泥公司向从事承包一项为期五年的大型工程的建筑公司乙销售水泥,双方签订了一份水泥连续供应合同,期限为五年。为担保以后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的各笔水泥贷款的清偿,由乙公司提供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权于甲,其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甲享有的此种抵押权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最为常见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其实是商业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律师提示】需要理解的是,最高债权额度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并不意味着实际能担保的债权数额,也不是债务人必须要清偿的债权数额。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债权额随时增减变动,即像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故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就会出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种情形。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