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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9

《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也有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最高债权额变更举例:甲以价值600万元的建筑物为乙银行设立了最高额度5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权后,又以剩余的100万元为丙银行设立抵押权贷款100万元。后甲与乙银行通过协议约定将最高额度提高到600万元,到期结算,甲共需还款乙银行550万元。如果没有变更,乙银行能优先受偿500万元,丙银行可就剩余100万元得到清偿。但变更后,乙银行能优先550万元,而丙银行只能受偿50万元,即该变更的内容对丙产生了不利影响,乙银行仍然能优先受偿500万元。但如果此时该建筑物最终评估价值为700万元,则可以视为这种变更对丙银行没有不利影响,变更即有效,乙银行能优先受偿600万元。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作出了相反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鉴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笫六十一条的规定已自动失效。故《物权法》允许债权转让,也允许当事人通过自由约定,债权的转让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系全部债权转让,那么最高额抵押权也一并转让。比如:甲以1000万元的建筑物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每月贷款100万元。乙银行将其中3月份的100万元债权转让丙。虽然该转有效,但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没有转让,所以丙取得该100万元的债权,并没有取得该原本100万元的建筑物的担保权,即该100万元债权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依据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 12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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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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