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草地征收的规定和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基本农田征收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草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规定,拟征收的土地,如果属于草原,在办理征地报批前,应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核同意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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