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拆迁补偿 > 土地征收 >

我国征地审批权限的划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为严格保证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土地征收中,审批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权限批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审批。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收征地审批权,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为:
(1)基本农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都收归国务院行使,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这一规定比1986《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缩小了近一半(不包括基本农田)。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这里既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超过70公顷的情况,也包括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下与其他土地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况,总之,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2)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这里既包括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情况,也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情况。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基本农田、草地征收的规定和程序

下一篇:国务院征地审批内容和程序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