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审批权限的划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为严格保证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土地征收中,审批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权限批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审批。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收征地审批权,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为:
(1)基本农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都收归国务院行使,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这一规定比1986《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缩小了近一半(不包括基本农田)。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这里既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超过70公顷的情况,也包括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下与其他土地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况,总之,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2)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这里既包括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情况,也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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