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地审批内容和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1)国务院审查原则及依据
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二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是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四是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三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是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五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2)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过预审;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建设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床的,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被依法查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3)报送审查批准程序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就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用地需求,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在上级机关正式下达计划指标后,填报《××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中小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发用地请示汇总,填报《××省××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汇总表》,连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转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后,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重点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区位、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进行总体审查。经国土资源部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就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p#分页标题#e#
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其中,按有关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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