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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征地审批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根据征地审批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比如,2005年6月2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征地批准程序和实施程序。从各地规定来看,一般都遵循以下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当前,随着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各地市、县普遍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县、市级土地储备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储备的职能部门,已代替了原来的建设单位所应履行的义务。
 
(2)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根据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市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其他有关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省级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征地报件的内容与国务院的审查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申报用地的规划用途、区位和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纳人士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具体的审核工作一般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有关要求的,建议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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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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