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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要与农民集体直接协商确定土地补偿价格,签订补偿协议,这一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但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征地程序是先征地后公告,征地、供地分开。征地公告在征地审批以后,审批前不与农民协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部分征地项目中,农民对其土地是否被征收、何时征收、补偿的标准等毫不知情,客观上体现出对农民财产权的不尊重。在地方立法中,各地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仍保留了原有法律中征地报批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规定,例如:200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取消农民集体直接与用地者协调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例如:2001年12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严密和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弥补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缺陷,2004年月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在征地报批前,增加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听证等程序,以便充分征求农民意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来看,征收土地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无须征得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同意,但是,并不是说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都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没有任何发言权。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仍有一定的话语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等环节,必须征求农民意见,农民有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表达自己的意见,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现行征地程序中,被征地农民具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和确认权
根据现行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程序,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确认权。
 
1.征地公示。地方政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
2.调查结果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征地公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悬挂在施工场地。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否则,属于征地报批手续不全面,审批部门不能受理,即使受理或批准了,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p#分页标题#e#
 
(二)申请听证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应当是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听证的事由和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三)拒绝权
 根据现行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安置措施不到位的,社会保障方案未落实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农户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这就明确赋予了被征地者拒绝权。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以后,征地项目即使经有权机关批准,只要未向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就无权责令农民交出土地,建设单位也无权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
 
(四)监督权
 根据现行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批地文件设定两年有效期,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建立了完整的批后监管体系,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钻批文有效期不明确的空子囤积土地、牟取暴利。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进行依法监督,在地方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权依法请求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撤消批文;对于违法批准和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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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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