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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征地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征地公告制度,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制度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程序的重大改革,提高了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要求,这可以说是对我国征地公告制度的新要求和重要补充。通过实施公告等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可以使农民了解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批准机关、补偿标准等,还可以通过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更好地完善征地方案,及时解决因征地给农民带来的困难,使征地行为更加公平、公正。从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公告制度还可以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农民对征收土地工作的支持和谅解,防止少数政府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侵害农民利益。
 
(一)法律规定
 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1.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3.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p#分页标题#e#
1.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2. 2007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 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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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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