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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制度的分类、内容和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征地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规定了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制度。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机关,一般不直接实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办理实施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实施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的办法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决定,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办法,也可采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工具予以公告。要通过公告,使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农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已被征收,征收后的用途及自己将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或安置等,防止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1.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社保方案;(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方案制定之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公告的方式,应当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能了解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的内容要具体、详细,使征收土地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能明白征收土地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和得到的相应补偿的数量。对政府确定的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5月1日以后,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包括征地中土地补偿的总费用和每个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补偿费数额。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p#分页标题#e#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包括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补偿费的数额,青苗补偿的标准和每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费数额。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包括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计算办法和安置者的姓名、安置的方式和安置方案的实施步骤以及组织实施的单位等。
6.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和方式,社会保障费用中农民、集体及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比例和数额。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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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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