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从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来看,有关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糙,在土地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农民集体及农民利益的保护、征收程序透明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从近年来土地征收的实践看,随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土地征收程序不断完善,公告、确认、听证等程序的增加,极大地弥补了原有程序的不足。
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有:
1.任意减少征地程序环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告知、确认、听证、补偿安置等程序,是征地过程中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加快征地项目报批进度,任意减少征地环节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征地项目报批前不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不公告、不组织听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没有履行确认程序,或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替代农户确认、以部分农户确认代表所有农户确认;有的地方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片价制定过程中组织过听证后,在具体征地项目报批时便不再组织听证等等。
2.征地报批材料弄虚作假。有的地方政府在报批材料中任意改变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征收土地的面积,甚至在报批材料中伪造公告、确认、听证等材料、代替被征地农民签字等。有的不按要求听证,应当举行听证的没有举行听证或流于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不申请听证”、“不听证”的意见代替被征地农民意见的情况相当突出。
3.违法审批土地。主要包括:无征收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或者超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为规避法定批准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违法征地的解决思路有:
在征地报批中,如果不严格遵守有关程序,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影响到政府行为的严肃性,也容易激化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征地程序中一系列环节的设定,不仅是为了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绝不能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牺牲公平。《物权法》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从基本法上强调了征地程序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表明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征地行为,都将是违法和无效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政复议法》第28条都把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为依法撤销的法定理由。因此,土地征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公正合理的实体结果做出。违反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是公正的,也应依法予以纠正。
实践中,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听证中,由于提高了补偿标准,大部分农民是满意的,也容易通过,但是,在具体征地项目听证时,由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农民就不一定都满意。而且这两个听证的日的和对象都是有所区别的,征地报批卷中如果无被征地农户签字,在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规定的征地程序,各个环节都是必不可缺的。征地报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否则,征地行为将因程序和形式不合法而无效;无论是征地审批机关还是报批机关,都应无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征地项目,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除应当撤销批文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征地程序和形式不规范而受到利益损失的农民集体或农民,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来要求司法部门或上级政府依法更正征地程序中的违法行为。#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