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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开发项目能否以征收方式取得土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关于农业项目是否可以通过征收方式取得土地的问题,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是,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 39号)规定,禁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999年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 40号)规定,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农林开发项目。2002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国土资函[2002) 102号)指出,不宜采用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方式,搞生态农业建设项目。因此,在农村地区开展的生态农业开发项目,不能通过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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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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