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期限未使用征收土地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九、审批机关如何完善征地报件形式实践中,由于地价上升过快等原因,农民对征地价格期望较高,对先前达成的补偿协议反悔,要求重新订立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回避,更不能试图绕过有关征地环节,只有在征地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工作周密,才能避免某些问题的发生。土地现状调查要细致,结果要有权利人的签字和书面认可;对于征地公告的范围、方式要确保被征地农民集体和相关农户的知情权;权利人放弃听证的,尽量要求提供放弃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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