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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能否不经征收直接转为国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大量农民集体土地被划人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农民也转为居民。有的地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不经过土地征收程序,直接将农民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在当前,这样的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 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也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对于城镇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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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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