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征地公告不规范应当纠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某县梅林镇王村村民汪某等10户村民发现,该县田源食品公司在其承包地上填土施工,涉及土地面积约50亩,于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于2005年4月作出答复:50亩土地中,20亩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30亩属于违法占地。对于田源食品公司少批多占的行为,予以查处;对于其中已经批准部分,县政府已依法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并提供了一份《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不予处理。对此,汪某等村民认为,征收土地公告中没有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根本看不出谁的承包地被征收,公告应当无效。于是,10户村民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本案中,被告的公告仅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内容未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判令县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重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律师点评】
征地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我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对地方政府及相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属于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汪某等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因此,人民法院判令重新公告,是完全正确的。另外,根据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各地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履行告知、确认等程序。本案中发生在国务院有关文件下发之前,对征地报批前的要求还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出现了被征地农民对土地被征收后毫不知情的现象。2004年10月以后,如果在征地中仍出现这一现象,将是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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