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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范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征收大竹林镇D村3社全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渝国士房管北新高征公×××号)
根据市政府渝府地×××号文批复和渝高技委北地征公×××号公告,根据管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了对大竹林镇D村3社全部土地的清理认定和登记工作,并进行了在籍农业人口的调查核实。根据渝高技委发x××号文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
本次征地范围为大竹林镇D村3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经现场勘测所确定的征地范围。该社勘测定界总面积为516. 6045亩(其中:耕地292. 0845亩,坑塘水面8.214亩,住宅用地88. 482亩,未利用地127. 824亩);确权发证面积为440.2亩(其中:耕地248.9亩,居民点用地75.4亩,水域用地7亩,未利用地108.9亩);计税面积:170亩。
 
二、对各类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凡在大竹林镇D村3社范围内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依法清理确认了财产主体、结构类别和数量,按照渝高技委发(2005) 447号文件《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各类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按据实清理的原则进行补偿;为了操作方便,对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补偿后,不再进行登记或清理丈量,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D村3社在籍农业户数为123户、人数为195人,人均勘测定界面积为2. 6493亩,人均确权面积为2.2574亩。
 
凡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支付给村集体,属于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个人构筑物、附着物差异调剂金和专项补充调剂基金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支付给社集体,再由社集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配,属于个人财产的补偿费直接补偿给个人。
 
依法补偿完毕后,撤销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社集体资产的分配在村委会和街镇的指导下进行,并予以公布。村级资产的补偿费存入专项帐户,不得挪用。未撤销村级经济组织前,不得分配。使用该项资金由镇一级监管。
 
三、人员安置
1.凡属本次征地范围内的人员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截止时间以渝高技委北地征公[2006) 44号公告时间为准:即2006年12月5日以前的在籍农业人员全部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在籍农业人口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核实,并予审查,然后由我局公布,由公安部门批准并办理“农转非”有关手续。
2.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对符合农转非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三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39条,大云村3社人平耕地面积为:1. 7849亩,经审定农转非安置人员每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27600元。#p#分页标题#e#
 
凡属于货币安置对象者,由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部份安置对象。凡属于保险安置对象者,经本人申请,由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办公室将该部份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凡属于民政部门安置对象者,经本人申请,由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办公室将该部份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进行,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在对农转非人员进行安置和发放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按每人2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在现场调查在籍农业人口的基础上审定住房安置对象,待住房竣工后公布住房安置分配方案,办理住房安置手续。旧房补偿款与统建优惠购房款分别计算,安置住房时互补差价,一并结算。货币安置住房方案另行通知。
 
1.拟定住房安置地点:大竹林镇农转非人员还建房片区。
2.住房安置时间:从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月起二年内予以安置。
 
五、住房拆迁过渡
 
1.根据建设工程进度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的住户,在接到拆迁通知30日内自行搬迁并拆除旧房。凡拆迁户一次性核发搬家补助费,标准是3人以下户为每户600元,4人及4人以上户为每户8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每人6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费,超过规定时限拆除的,不予奖励。从搬迁的当月起至住房安置之月止,每人每月临时过渡费为200元。
2.集体及个人建筑物、构筑物不按规定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办理。,
 
六、实施方法、步骤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征用核算、分步实施、逐步补偿安置到位。
2. 2006年12月4日至2006年12月5日,由大竹林镇政府开始组织召开村、社干部会和社员大会,并听取社员意见。
3. 2006年12月5日开始,由工作人员按社分组,现场清理认定并登记建筑物的结构、类别和数量,并调查登记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和住房安置对象。
4.请D村3社的居民于2006年12月23日上午9时至12时带上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大竹林镇小学,签订选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式协议和住房安置协议,在签订完协议,由本人领取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签订完协议、领取完各种补偿安置费后发给综合奖励费人均2000元。
 
七、土地移交时间
 
本方案实施后,大竹林镇D村3社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件,经现场清理登记后收回作废。本次被征用的全部土地,在进行补偿安置后无条件自行移交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管理。凡已征用而未动工的土地,经同意,原耕种者可继续耕种,但在建设用地需要时,无条件自行交付土地,保证随时用地。
 
八、有关要求
1.凡以故意、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补偿,造成国家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2.阻挠工作人员实施征用土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
 
若对此公告有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征地办公室提出,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章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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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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