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土地征收中对征地类别、利用现状认定不一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一、征地类别认定不一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不同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有所差别。被征地农民清楚自己被征地的地类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0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一步将土地分类上升为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为减少因地类差异而导致的补偿标准纠纷,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拟征地的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从程序上保证了农民的知情权。
征地实践中,地类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征地调查人员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地类的认定,与村组及农户对地类的认定不一致,例如:原来是稻田,调查时已为河滩地,村组和农户要按稻田调查;原来是荒地,现在是耕地,村组和农户要求按照耕地调查;原来是基本农田,调查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调整为一般耕地,村组和农户要按基本农田调查等等,否则,不予确认调查结果。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勘测定界图上的地类、变更调查地类与实际地类等不一致。对于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1.在没有违法用地的前提下,结合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或土地登记册上的用途,按照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
2.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的,按原用途认定地类;
3.对地类认定有争议的,各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及时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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