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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发展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征地安置制度是我国征地制度的一大特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制度对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企业性质和用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农转非”和用地企业安置方式已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通过单纯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货币安置方式也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农业生产安置、移民安置、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安置方式的出现,充分弥补了货币安置的不足,尤其是留地安置,在实践中得到了被征地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一致欢迎,但这一安置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征地安置作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我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失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4000多万失地农民,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每年都在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由于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偏低等原因,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面临严峻挑战。合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看,征地安置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和改革的阶段。
 
征地安置制度作为我国特定社会制度下的产物,是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概括地说包括三个阶段:一是政府安置阶段,建国初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征地安置制度遵循“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就业安置,征地后需要安置的农民全部农转非、农转工,国家包下了全部就业、社会福利和养老等问题,征地后农民完全能够得到妥善安置,毫无后顾之忧。二是货币安置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户籍政策、企业性质和用工制度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已无法强制任何企业、任何单位接受安置农民,尤其是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使得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方法失去了当初的意义和作用。于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货币补偿成为主要的征地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倍数一次性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三是多元化安置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纯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弊端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相当部分失地农民在耗尽有限的安置补助费后,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和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无法为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充分的补偿和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社会性难题,处置不好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始探索改革货币补偿的单一方式,逐步建立了包括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以便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充分就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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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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