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制度的主体、对象、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征地安置的实质就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安置问题相对简单,将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在用地单位就业,社会保障由国家承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民安置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与此相适应,国家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安排和立法上也进行了变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有关征地安置补助费不得私分的规定,1999年1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许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安置方式上,也开始从单一的方式向多元化转变。
(一)征地安置主体
在90年代中期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基本由用地单位承担,一般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安排到用地企业中工作。但是,随着征地制度、供地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征地过程中,用地企业不再承担安置农民的任务,而是由地方政府统一承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任务。
(二)征地安置对象,
征地安置的对象,是指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后,而依法可以获得安置补助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安置对象应当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计划经济时代,农转非、农转工等安置措施要求安置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因此,在征地安置开始后,首先要求农民集体组织先根据一定的程序确定本集体内需要安置的具体人员。但是随着征地安置制度的改革,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大多数已承包到户,而且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日益增强,农民集体很难通过调整土地等形式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因此,在今后征地中,需要安置的对象,应当主要是家庭承包方式中,其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
(三)征地安置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解决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支持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也可以是采取税收上的优惠,总之要使农民尽快得到安置。目前,实践中主要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移民安置、农业生产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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