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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征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是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安置补助费计算的标准、支付的方式等内容,为规范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安置对象维权提供了参考。
 
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看,安置补助费是采取法定限额的计算方式,与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和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无关,也不体现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实践价值。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安置补偿费=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倍数×安置人数
 
(一)前三年平均产值
前三年平均产值,应当是指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平均年产值,其标准应当与土地补偿费计算时的产值标准一致。
 
(二)补偿倍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例如:《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收耕地每667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334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人均耕地334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在特殊情况下,每667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因此,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安置人数
 安置人数的公式为:安置人数=征地数量÷人均耕地数量
 
其中,征地数量,是指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数量;人均耕地数量,是指征地前被征收农民集体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四)计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最高限额。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的30倍。因此,在计算征地补偿中,如果两项费用之和超过了30倍的,按30倍执行。
 
2.最低补偿标准。有的地区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例如:江苏省规定,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2万元。因此,在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的地区,如果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应当按最低标准执行。
 
3.不同地类的标准。上述计算方法是以耕地为标准的,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土地管理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有的省在地方法规、规章中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因此,地方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应当按地方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对于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4.已明确标准数额的。有的地方直接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如2008年4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有的地方在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中,明确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在这些地区,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直接引用当地规定的标准,而不须再按倍数计算,但是,地方规定低于法定倍数的除外。
 
5.在已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如果已经明确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不单独列出的,就不再需要计算安置补助费用。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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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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