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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调整条件、原则和权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用调整的条件、原则和权限,在征地实践中,对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

(一)调整条件和原则
 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征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调整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权限是,提高后的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的权限,法律中未作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看,国务院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权限可以突破30倍限制。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实际上将突破安置补助费法定标准的权限又交给了地方政府,提高安置补助费的资金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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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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