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的安置补助费分配原则是“谁安置,谁享有”,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和被安置人员。如果放弃统一安置,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在实践中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内,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户同意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土地的家庭承包户对安置补助费的享有是其法定权利,不适用表决的方式进行分配,只有在对其进行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才能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平均分配。
(二)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安置补助费属于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所有,由其全体股东进行分配。
(三)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是该农民集体的全体成员。
(四)征收农民集体“四荒”地、机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时,安置补偿费归该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通过民主形式决定使用和分配方式。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对于不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员承包集体土地的,由于不在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之列,不应分得安置补助费。
(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七)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款时已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该享有分配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