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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一)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存在主要问题
1.未单独核算和管理。实践中,征地安置补助费常常不单独细化,大多是与土地补偿费捆绑补偿,将两者合计后一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政府拨付的补偿款项后,一次性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甚至与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混合在一起以各种名目分阶段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支付的对象不同、补偿目的不同经常引发争议。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得不到保护。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范征地安置制度的法律出台时间早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在征地安置制度设计中未充分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以致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人因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生计保障问题,在征地安置制度中未充分考虑。
 
(二)解决思路
 1.明确家庭承包中承包方作为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的主体地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并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确定为家庭承包方。因此,在实行家庭承包的地区,安置补助费主要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完善安置补助费使用和支付管理制度。在征地补偿方案中,尽可能列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计算标准、依据,并在乡、村、组范围内公示;支付给农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在通过乡管村(组)用等形式在金融机构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使用公开制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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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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