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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开投标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1987年11月,福州市闽侯县某村村民张某以公开竞标方式取得本村一荒山50年的承包经营权,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2月,因福州市大学城建设需要,张某等人承包的果园有3亩被征收。2005年7月,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决定,该块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会后,村委会向张某等人发放了青苗补偿费。2006年7月,张某等人将村委会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分为两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土地承包带有福利分配性质,因此,要充分保障每一个成员的权益;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则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有商业承包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这里规定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为家庭承包方,目的在于解决家庭承包中,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该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体现了国家对农户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本案中,张某等人虽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非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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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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