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拆迁补偿 > 土地征收 >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概念及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3

 
征地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裁决、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新的争议解决渠道,正在各地建立起来。这一方式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强,大大弥补了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的不足。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信访和行政复议解决方式也日益规范。诉讼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保障,可以有效纠正其他解决方式中的不公正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征地而引发的纠纷日益突出,据统计,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地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势必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发展大局,并严重阻碍我国农村改革的现代化进程。
 
征地争议类型多样,从争议主体上来看,它既包括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农民与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从争议内容上来看,它既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征地目的和范围争议、征地程序争议,也包括征地补偿分配争议等,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多方利益,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在争议解决方式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征地争议的解决已形成了协调裁决、复议、诉讼、信访等争议解决渠道。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建立,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并成为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无论何种争议解决方式,都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村民不得以各种方式阻拦征地的进行,更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从性质上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属于行政裁决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同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裁决范围特定。征收土地行为,包括批准征收土地和具体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只对实施征地行为中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而对批准征地的行为以及实施征地中的程序争议等不予裁决。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
 
(二)协调是裁决的必经程序。根据现行规定,只有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后,当事人仍不服的,才能进行争议裁决程序。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
 
(三)专业化程度高。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针对我国征地制度的特点,吸收了诉讼、复议等解决争议途径的优点,避免了其不足。裁决前的协调程序较为灵活,既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也要以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既要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合理性审查。其中,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征地中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p#分页标题#e#
 
(四)效率高、成本低。与信访、诉讼等制度相比,协调裁决具有效高、成本低的特点。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行政管理系统解决争议的资源和手段优势,尤其是征地管理业务部门的业务优势,大大提高了解决争议的效率;在费用方面,当前各地规定对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有的省份,例如:浙江、黑龙江、山东、江苏规定,裁决机构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这一制度在客观上还规范了政府行为,推动了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因此,协调裁决制度在化解征地纠纷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五)制度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来看,各地正在制定相关规定。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争议裁决制度,是通过行政法规来确定的,从各地规定来看,也是多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根据《立法法》规定,裁判制度的确定应当在基本法律中予以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要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在立法层次上提高。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案例:公开投标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

下一篇: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我国的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