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争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主要类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司法保障是一个国家最后的公平保障。在我国,关于征地纠纷,土地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征地争议能够进入司法渠道解决的较少,从长远来看,应当允许农民对征地目的、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律规定
1.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实践中存在的征地补偿民事纠纷主要类型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实践中,在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归属发生争议的较为普遍,这类争议大部分是村农民集体截留应由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而引发。
2.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中实行不平等待遇而引发。争议类型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不当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引发。
4.安置补助费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未按规定使用和发放安置补助费而引发。
5.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到地上附着物补偿后未按规定向所有权人发放而引发的纠纷;二是承包土地发生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后被征收,当事人之间就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属发生的纠纷。#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