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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原则和法律对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协议约定原则
只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的内容又没有规避法律的条款,并且开发商依照程序办理的开发商品房的审批手续,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的约定价格、投资来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开发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定都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合同的信誉,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公平合理原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而且承担民事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包括价格公平和责任分担合理。价格公平即双方争议的价格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平均价格,或提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建筑工程造价审定部门,房屋估价部门进行鉴定估价,予以合情合理的确认。责任分担合理即如果房地产开发的市场风险完全由一方承担是有失公平的。
3.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合同签订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合同显失公平,为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冲突,可以允许变更合同中某一条款或解除合同。

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对策
商品房买卖是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发展起来的,商品房买卖包括期房买卖和现房买卖。一般来说对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我们应本着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去解决矛盾纠纷。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购买者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对商品房出售者的合法性要求比较高,因此,纠纷的处理者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其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除了审查主体资质和所应具备的合法性条件外,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合同的合法性鉴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由此查找各方过错,从而确定应负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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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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