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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分类处理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一般认定方法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难于认定的是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问题。所谓法人是指由国家批准并依有关规定成立的独立的经济核算组织。但由于我国的法人登记制度尚木健全,有的地区的一些组织在依法登记注册以前就从事经济活动,有的法人赋予其内设机构一定的对外经济活动权力,这些组织和机构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对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当事人间以及在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此,我们认为,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经济组织包括内设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经过了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有的经济组织未20第二堂课商品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课瘩蔷驾按照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与他人签订了经济合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对以前所签订的合同给予了认可,如无其他违法情况,也视为有效合同。
(2)关于预售商品房价格的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因价格问题发生纠纷的,总的处理办法应该是,除国家规定的“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合同约定的价格不明确的,可由合同双方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同质同类同期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对于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一方以市场价格变化、建筑材料涨价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一般应依“情势变更”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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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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