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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房屋面积产生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23日,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购房者姜某某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由姜某某向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樱园花苑》欧式C区2号房屋。根据预售合同规定,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182.25平方米。该房平均每平方米单价为3117元,包括三层以上、坡顶以下部分在内的房屋总份为56.8万元。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小区竣工后,.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测绘机构对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实测,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82. 25平方米。且特别载明房屋的三层以上部位为假层,净高超过1.8米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在达到预售合同预定的交房条件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姜某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姜某某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三层以上部分为阁楼,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要求退还该部分房屋的房款。
法院的审理结果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销售房屋面积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之所以取得主动的关键就在于准确运用购房合同签约时约定的面积争议处理条款以取得主动。
本案预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表明被告在签约时已经明知该房屋三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一并进行销售的事实,合同双方均同意对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测绘中心的测绘结论为准,该约定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所开发的小区房屋系连体别墅,其房型特点为大部分房屋的三层以上、坡顶斜面以下部分可以使用,同时该三层以上部分层高在1.8米以上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是计入总建筑面积一并销售。对于这一特点,原告在预售过程中向每一位购房者均作了介绍,并且在与每一位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中至少有两处对此作了明确约定。这些约定充分证明,被告对于其购买的房屋的三层以上部分层高1.8米以上房屋计入建筑面积进行预售这一事实在签约时是明知的。原被告签订预售合同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于该房屋三层以上部分层高在1.8米以上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3层同样酌单价进行买卖。该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遵照执行。同时预售合同还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这一约定是双方签约时对于解决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的真实地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约定,在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建筑面积发生争议时,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指定的该房屋的实测面积是双方均应接受认可的面积。有不少同类案件难以作出判决,或判决结果为开发商败诉,其原因往往在于合同没有相应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计价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人民法院同样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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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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