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买卖的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私房,顾名思义,就是指个人所有,或几个人共有,自己居住或用来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
从出卖人来看,只有私房的所有权人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的才有权出卖该私房。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丢失了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提交遗失原因的申请报告、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并登报申明,经房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才可出卖。
从买受人来看,一般是拥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以自用为目的的人拥有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购买私有房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购买时,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可以购买。
依据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公民进行私有房屋买卖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私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买卖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以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后,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正式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而得到法律的确认。
2.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90 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 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房地产交易双方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检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5.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完以上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签证手续费和契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所需手续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