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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出租私房买卖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1.私有房为共有房屋时,卖房者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共有房屋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而共有房屋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按份共有人可自行出售属于其自有份额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出售共有房屋时,出售者应当将出售意图通知其他共有人,并说明出售价格和其他条件,其他共有人如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按照约定期限和条件购买的,出售者可以将自己份额的房屋出售给任何人。
2.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时,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说明出售价格和其他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承租人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意向并出具证明时。出租人方可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同时出租人不得以卖房为由,逼迫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迁出该房屋。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私有房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房屋买卖由于牵涉到人们的安居之所,而且标的物的价值通常比较大,因此国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有必要对私房买卖进行干预。因此,在私房买卖关系中一般由三方参与,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还有房屋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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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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