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商 “一房多售”的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简单地说,我国立法是禁止“一房多售”的。“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一房多售”最终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而其他购房人既得不到所购的房屋,甚至有的购房款也难以追回。可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开发商违法进行“一房多售”需要承担的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还有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提醒开发商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商品房普遍处于升值趋势,所以实践中已经有判决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升值部分的损失。对于同一商品房的多个购房者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应当优先获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而其他购房者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