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房销售中的能耗明示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2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修正。根据该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该法第八十条同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