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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所谓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为了达到其销售营利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发布广告或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国家禁止性的内容,欺骗、误导购房者购买商品房的宣传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是开发商/销售商对其销售的房产作引入误解的宣传。引入误解是指以人们一般的消费知识和交易常识来看,广告的内容如果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为虚假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将会被认定为是虚假广告:
(1)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如广告表述为:“此处房产风水绝佳,招财招宝”等等。

(2)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价格标示模糊的。如广告表述为:“为回报广大消费者的厚爱,以优惠的成本价格销售,每平方米×××元起,数量有限,售完为止”。开发商/销售商应当清楚表明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销售商为了说明该处房产交通便捷,有升值潜力,往往以时间来表示距离,如“此处交通便捷,直通车到市区繁华地段仅需××分钟”。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中表示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而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前例的广告词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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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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