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商品房 > 商品房现售 >

开发商违反包销合同的约定自行销售商品房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商品房包销是出卖人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已竣工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确定包销基价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价格买入未出售的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包销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约履行。但在实践中,有的出卖人采取包销的形式委托包销人销售后,未经包销人同意,自己违约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违反包销合同的约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包销商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销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首先依照双方的约定确定,比如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则可以依照违约责任条款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开发商应当赔偿包销人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包销商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投入的广告损失、配备人员的损失等等。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包销价格溢价的损失。

分享到:

上一篇:包销协议价与实际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属于谁?

下一篇:如何防范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的经营风险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